山西省演出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山西省演出行业协会
英译名:Shanxi Association of Performing Arts缩写:SAPA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山西省演出行业协会是由演出经营主体和演出从业人员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自律,推动演出行业的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促进演出市场的繁荣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第四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协会接受行业管理部门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的业务指导,接受协会登记管理机关山西省民政厅的监督与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的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体育南路18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演出法规和政策,完成政府授权委托的工作;
(二)组织演出行业市场调查,向政府部门提供行业建议,反映行业问题;
(三)举办培训活动,对演出从业人员进行资格认定;
(四)制定演出行业技术标准、服务标准并核发对应的资质证书;
(五)制订行业自律规范,调解会员因演出活动发生的纠纷;
(六)开展法律咨询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七)举办演出交易会、洽谈会、文化赛事、文化活动组织演出从业人员开展业务交流、理论研讨、项目推广活动和文化志愿者活动;
(八)组织国际国内演出行业交流活动;
(九)经常务理事会同意,举办行业内业务评选活动;经有关部门同意,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十)编辑会刊,建立网站,发挥自媒体作用,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
(十一)提供活动策划、演出服务、剧场管理、安全检测服务和票务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与个人会员,并根据需要设荣誉会员和荣誉职务。其中以单位会员为主,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况时,须报本会备案,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者终止。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自愿缴纳会费;
(三)演出经营主体和演出从业人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个人会员须经2名以上会员介绍;
(三)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四)单位会员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个人会员由协会秘书处讨论决定;
(五)由秘书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遵守行业自律规范;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取消或停止会籍:
(一)受到国家法律制裁;
(二)参加非法组织;
(三)严重违反协会章程;
(四)严重违反行业自律行为规范。
第四章 组织管理机构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协会的方针、任务;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根据全体会员人数,按比例分配会员代表名额。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参会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办理调整手续。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六)决定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票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秘书处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主席一人、党支部书记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其中常务副主席一人)、秘书长一人,秘书长为专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内有一定的影响;
(三)*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主席由业务指导单位安排;副主席、秘书长任期每届五年,主席、副主席连任不超过两届,秘书长连任不超过四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党支部,党支部接受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机关党委领导,负责协会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工作。党支部设立书记一人、副书记一人、组织委员一人、宣传委员一人、纪检委员一人。党支部书记需经业务主管单位党组审批同意方可行使书记职责,党支部内其余职务可由协会理事会成员兼职。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监事若干名,监事会成员从协会会员中产生,协会理事不得兼任。凡热心为会员办事,会员中有一定诚信,有议事能力,经5个以上个人会员书面推荐,协会推荐或本人自荐的方式方法。监事会成员*终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由山西省演出行业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核确定监事合格,并予以公示。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会费标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会开展表彰奖励活动,原则上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财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即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4年1月20日第二届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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