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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演出行业舞美工程企业资格申请
日期:2019-12-23 00:00:00
分类:资格认证
阅读:657次
资格认定每年度上、下半年各进行一次。
第八条 企业资格申请时间
申请截止时间分别为每年的4月30日和9月30日,逾期不予受理。
第九条 企业资格认定
各申报企业应向山西省演出行业协会或各地市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条 资质申报材料要求
(一)填写完整的《山西省演出行业舞美工程企业专业技术资格认定申请表》并一式贰份;
(二)相关证明材料一套,按照以下顺序装订成册,并附目录与页码:
1、企业基本资信
(1)营业执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各一份(或三证合一复印件一份);
(2)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一份(申请一级企业必须提供);
2、企业资格要求
(1)三年内的主要工程业绩合同复印件,工程项目金额符合申请级别要求;
合同标有总价款的页面应加盖合同签署各方的合同专用章(或公章),或合同签署各方加盖的骑缝章清晰可辨;
(2)所申报工程的验收报告;
3、企业管理人员
(1)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及个人简历(工作经历、主要业绩等);
(2)企业负责人任职证明、个人简历(工作经历、主要业绩等),企业聘用合同;
(3)企业技术负责人任职证明、个人简历(工作经历、主要业绩等)及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企业聘用合同;
4、企业技术人员
技术人员(含售后服务人员)的个人简历(工作经历、主要业绩等)、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以及企业聘用合同,每个人员的所有资料应装订在一起,顺序按照《申请表》中名单顺序排列。
以上所有证明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三)企业资质申报材料需提交完整电子材料一份,填写完整的《山西省演出行业舞美工程企业专业技术资格认定申请表》与其他所有证明材料盖章扫描后按纸质材料装订顺序排列打包一并提交。
第十一条 资格认定流程
(一)初审
1、资格认定申报材料截止时间分别为每年度4月30日和9月30日,评审工作分别于6月30日和11月30日前结束;
2、负责各地资质工作的认定机构在收到企业的申报材料之后,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查并做出答复,如企业申报材料中有遗漏或是与所申报的类别级别不符合的,向其发出《申报材料整改意见函》,企业应按照整改意见函中意见补充材料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材料交送;
3、符合所申请类别级别的相应条件或材料补充后达到相应标准的,由负责各地资质工作的认定机构向其以书面形式发出初审通过通知书,同时收取评定费用;
4、初审通过的企业应在规定的日期内缴纳评定费用,如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评定费,则视为自动放弃本次评定申请。
(二)复审及实地考察
1、资格认定于每年6月和11月由负责资格认定的认定机构组织专家及相关人员对该批次通过初审的企业进行实地考察或抽查。申请一级资质的企业进行考察,申请二级和三级资质企业采取抽查。考察或抽查内容包括所有证明材料原件、所申报的工程项目材料(包括工程项目合同原件、往来账目情况等)及其他抽查材料;
2、考察结束后,负责各地资质工作的认定机构应将初审与实地考察情况综合起来,进行复审评定;
3、复审未能通过评定的企业,向其发出书面通知,并告知不能通过的主要原因。
(三)终评及公示
1、终评
负责资格认定的认定机构完成复审评定工作后20个工作日内将评定结果及相关评审材料提交山西省演出行业协会审核。协会组织或委托专家组进行专门评审,并根据提交材料对每个参评企业的资质等级提出认定结论;
2、公示
山西省演出行业协会在终评结束后将本批次通过终评的企业名单及相关资讯在协会网站上公示10个工作日,接受全行业及社会监督;
公示内容包括:企业名称、申请级别、作为主要业绩申报的工程项目名称等;公示过程中未被投诉的企业即为通过评审;对于受到投诉的企业,负责资格认定的认定机构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根据复查结果,按照《山西省演出行业舞美工程企业专业技术资格认定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抽查
由协会指定专门小组对通过终评和公示的企业进行不告知、不通报形式的重点调研或抽查,对于抽查中不符合资格认定标准的将停止证书发放,并按照《山西省演出行业舞美工程企业专业技术资格认定办法》有关规定,进行降级申请、提交补充资料或取消申请等办法处理。
(四)发证
通过评审的企业由山西省演出行业协会颁发全省通用的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资格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山西省演出行业协会统一制作、颁发。
第十三条 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两年,每两年进行一次年检换证
第八条 企业资格申请时间
申请截止时间分别为每年的4月30日和9月30日,逾期不予受理。
第九条 企业资格认定
各申报企业应向山西省演出行业协会或各地市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条 资质申报材料要求
(一)填写完整的《山西省演出行业舞美工程企业专业技术资格认定申请表》并一式贰份;
(二)相关证明材料一套,按照以下顺序装订成册,并附目录与页码:
1、企业基本资信
(1)营业执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各一份(或三证合一复印件一份);
(2)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一份(申请一级企业必须提供);
2、企业资格要求
(1)三年内的主要工程业绩合同复印件,工程项目金额符合申请级别要求;
合同标有总价款的页面应加盖合同签署各方的合同专用章(或公章),或合同签署各方加盖的骑缝章清晰可辨;
(2)所申报工程的验收报告;
3、企业管理人员
(1)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及个人简历(工作经历、主要业绩等);
(2)企业负责人任职证明、个人简历(工作经历、主要业绩等),企业聘用合同;
(3)企业技术负责人任职证明、个人简历(工作经历、主要业绩等)及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企业聘用合同;
4、企业技术人员
技术人员(含售后服务人员)的个人简历(工作经历、主要业绩等)、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以及企业聘用合同,每个人员的所有资料应装订在一起,顺序按照《申请表》中名单顺序排列。
以上所有证明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三)企业资质申报材料需提交完整电子材料一份,填写完整的《山西省演出行业舞美工程企业专业技术资格认定申请表》与其他所有证明材料盖章扫描后按纸质材料装订顺序排列打包一并提交。
第十一条 资格认定流程
(一)初审
1、资格认定申报材料截止时间分别为每年度4月30日和9月30日,评审工作分别于6月30日和11月30日前结束;
2、负责各地资质工作的认定机构在收到企业的申报材料之后,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查并做出答复,如企业申报材料中有遗漏或是与所申报的类别级别不符合的,向其发出《申报材料整改意见函》,企业应按照整改意见函中意见补充材料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材料交送;
3、符合所申请类别级别的相应条件或材料补充后达到相应标准的,由负责各地资质工作的认定机构向其以书面形式发出初审通过通知书,同时收取评定费用;
4、初审通过的企业应在规定的日期内缴纳评定费用,如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评定费,则视为自动放弃本次评定申请。
(二)复审及实地考察
1、资格认定于每年6月和11月由负责资格认定的认定机构组织专家及相关人员对该批次通过初审的企业进行实地考察或抽查。申请一级资质的企业进行考察,申请二级和三级资质企业采取抽查。考察或抽查内容包括所有证明材料原件、所申报的工程项目材料(包括工程项目合同原件、往来账目情况等)及其他抽查材料;
2、考察结束后,负责各地资质工作的认定机构应将初审与实地考察情况综合起来,进行复审评定;
3、复审未能通过评定的企业,向其发出书面通知,并告知不能通过的主要原因。
(三)终评及公示
1、终评
负责资格认定的认定机构完成复审评定工作后20个工作日内将评定结果及相关评审材料提交山西省演出行业协会审核。协会组织或委托专家组进行专门评审,并根据提交材料对每个参评企业的资质等级提出认定结论;
2、公示
山西省演出行业协会在终评结束后将本批次通过终评的企业名单及相关资讯在协会网站上公示10个工作日,接受全行业及社会监督;
公示内容包括:企业名称、申请级别、作为主要业绩申报的工程项目名称等;公示过程中未被投诉的企业即为通过评审;对于受到投诉的企业,负责资格认定的认定机构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根据复查结果,按照《山西省演出行业舞美工程企业专业技术资格认定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抽查
由协会指定专门小组对通过终评和公示的企业进行不告知、不通报形式的重点调研或抽查,对于抽查中不符合资格认定标准的将停止证书发放,并按照《山西省演出行业舞美工程企业专业技术资格认定办法》有关规定,进行降级申请、提交补充资料或取消申请等办法处理。
(四)发证
通过评审的企业由山西省演出行业协会颁发全省通用的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资格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山西省演出行业协会统一制作、颁发。
第十三条 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两年,每两年进行一次年检换证
山西省演出行业舞美工程企业资格申请
日期:2019-12-23 00:00:00
分类:资格认证
阅读:658次
资格认定每年度上、下半年各进行一次。
第八条 企业资格申请时间
申请截止时间分别为每年的4月30日和9月30日,逾期不予受理。
第九条 企业资格认定
各申报企业应向山西省演出行业协会或各地市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条 资质申报材料要求
(一)填写完整的《山西省演出行业舞美工程企业专业技术资格认定申请表》并一式贰份;
(二)相关证明材料一套,按照以下顺序装订成册,并附目录与页码:
1、企业基本资信
(1)营业执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各一份(或三证合一复印件一份);
(2)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一份(申请一级企业必须提供);
2、企业资格要求
(1)三年内的主要工程业绩合同复印件,工程项目金额符合申请级别要求;
合同标有总价款的页面应加盖合同签署各方的合同专用章(或公章),或合同签署各方加盖的骑缝章清晰可辨;
(2)所申报工程的验收报告;
3、企业管理人员
(1)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及个人简历(工作经历、主要业绩等);
(2)企业负责人任职证明、个人简历(工作经历、主要业绩等),企业聘用合同;
(3)企业技术负责人任职证明、个人简历(工作经历、主要业绩等)及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企业聘用合同;
4、企业技术人员
技术人员(含售后服务人员)的个人简历(工作经历、主要业绩等)、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以及企业聘用合同,每个人员的所有资料应装订在一起,顺序按照《申请表》中名单顺序排列。
以上所有证明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三)企业资质申报材料需提交完整电子材料一份,填写完整的《山西省演出行业舞美工程企业专业技术资格认定申请表》与其他所有证明材料盖章扫描后按纸质材料装订顺序排列打包一并提交。
第十一条 资格认定流程
(一)初审
1、资格认定申报材料截止时间分别为每年度4月30日和9月30日,评审工作分别于6月30日和11月30日前结束;
2、负责各地资质工作的认定机构在收到企业的申报材料之后,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查并做出答复,如企业申报材料中有遗漏或是与所申报的类别级别不符合的,向其发出《申报材料整改意见函》,企业应按照整改意见函中意见补充材料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材料交送;
3、符合所申请类别级别的相应条件或材料补充后达到相应标准的,由负责各地资质工作的认定机构向其以书面形式发出初审通过通知书,同时收取评定费用;
4、初审通过的企业应在规定的日期内缴纳评定费用,如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评定费,则视为自动放弃本次评定申请。
(二)复审及实地考察
1、资格认定于每年6月和11月由负责资格认定的认定机构组织专家及相关人员对该批次通过初审的企业进行实地考察或抽查。申请一级资质的企业进行考察,申请二级和三级资质企业采取抽查。考察或抽查内容包括所有证明材料原件、所申报的工程项目材料(包括工程项目合同原件、往来账目情况等)及其他抽查材料;
2、考察结束后,负责各地资质工作的认定机构应将初审与实地考察情况综合起来,进行复审评定;
3、复审未能通过评定的企业,向其发出书面通知,并告知不能通过的主要原因。
(三)终评及公示
1、终评
负责资格认定的认定机构完成复审评定工作后20个工作日内将评定结果及相关评审材料提交山西省演出行业协会审核。协会组织或委托专家组进行专门评审,并根据提交材料对每个参评企业的资质等级提出认定结论;
2、公示
山西省演出行业协会在终评结束后将本批次通过终评的企业名单及相关资讯在协会网站上公示10个工作日,接受全行业及社会监督;
公示内容包括:企业名称、申请级别、作为主要业绩申报的工程项目名称等;公示过程中未被投诉的企业即为通过评审;对于受到投诉的企业,负责资格认定的认定机构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根据复查结果,按照《山西省演出行业舞美工程企业专业技术资格认定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抽查
由协会指定专门小组对通过终评和公示的企业进行不告知、不通报形式的重点调研或抽查,对于抽查中不符合资格认定标准的将停止证书发放,并按照《山西省演出行业舞美工程企业专业技术资格认定办法》有关规定,进行降级申请、提交补充资料或取消申请等办法处理。
(四)发证
通过评审的企业由山西省演出行业协会颁发全省通用的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资格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山西省演出行业协会统一制作、颁发。
第十三条 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两年,每两年进行一次年检换证
第八条 企业资格申请时间
申请截止时间分别为每年的4月30日和9月30日,逾期不予受理。
第九条 企业资格认定
各申报企业应向山西省演出行业协会或各地市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条 资质申报材料要求
(一)填写完整的《山西省演出行业舞美工程企业专业技术资格认定申请表》并一式贰份;
(二)相关证明材料一套,按照以下顺序装订成册,并附目录与页码:
1、企业基本资信
(1)营业执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各一份(或三证合一复印件一份);
(2)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一份(申请一级企业必须提供);
2、企业资格要求
(1)三年内的主要工程业绩合同复印件,工程项目金额符合申请级别要求;
合同标有总价款的页面应加盖合同签署各方的合同专用章(或公章),或合同签署各方加盖的骑缝章清晰可辨;
(2)所申报工程的验收报告;
3、企业管理人员
(1)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及个人简历(工作经历、主要业绩等);
(2)企业负责人任职证明、个人简历(工作经历、主要业绩等),企业聘用合同;
(3)企业技术负责人任职证明、个人简历(工作经历、主要业绩等)及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企业聘用合同;
4、企业技术人员
技术人员(含售后服务人员)的个人简历(工作经历、主要业绩等)、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以及企业聘用合同,每个人员的所有资料应装订在一起,顺序按照《申请表》中名单顺序排列。
以上所有证明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三)企业资质申报材料需提交完整电子材料一份,填写完整的《山西省演出行业舞美工程企业专业技术资格认定申请表》与其他所有证明材料盖章扫描后按纸质材料装订顺序排列打包一并提交。
第十一条 资格认定流程
(一)初审
1、资格认定申报材料截止时间分别为每年度4月30日和9月30日,评审工作分别于6月30日和11月30日前结束;
2、负责各地资质工作的认定机构在收到企业的申报材料之后,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查并做出答复,如企业申报材料中有遗漏或是与所申报的类别级别不符合的,向其发出《申报材料整改意见函》,企业应按照整改意见函中意见补充材料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材料交送;
3、符合所申请类别级别的相应条件或材料补充后达到相应标准的,由负责各地资质工作的认定机构向其以书面形式发出初审通过通知书,同时收取评定费用;
4、初审通过的企业应在规定的日期内缴纳评定费用,如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评定费,则视为自动放弃本次评定申请。
(二)复审及实地考察
1、资格认定于每年6月和11月由负责资格认定的认定机构组织专家及相关人员对该批次通过初审的企业进行实地考察或抽查。申请一级资质的企业进行考察,申请二级和三级资质企业采取抽查。考察或抽查内容包括所有证明材料原件、所申报的工程项目材料(包括工程项目合同原件、往来账目情况等)及其他抽查材料;
2、考察结束后,负责各地资质工作的认定机构应将初审与实地考察情况综合起来,进行复审评定;
3、复审未能通过评定的企业,向其发出书面通知,并告知不能通过的主要原因。
(三)终评及公示
1、终评
负责资格认定的认定机构完成复审评定工作后20个工作日内将评定结果及相关评审材料提交山西省演出行业协会审核。协会组织或委托专家组进行专门评审,并根据提交材料对每个参评企业的资质等级提出认定结论;
2、公示
山西省演出行业协会在终评结束后将本批次通过终评的企业名单及相关资讯在协会网站上公示10个工作日,接受全行业及社会监督;
公示内容包括:企业名称、申请级别、作为主要业绩申报的工程项目名称等;公示过程中未被投诉的企业即为通过评审;对于受到投诉的企业,负责资格认定的认定机构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根据复查结果,按照《山西省演出行业舞美工程企业专业技术资格认定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抽查
由协会指定专门小组对通过终评和公示的企业进行不告知、不通报形式的重点调研或抽查,对于抽查中不符合资格认定标准的将停止证书发放,并按照《山西省演出行业舞美工程企业专业技术资格认定办法》有关规定,进行降级申请、提交补充资料或取消申请等办法处理。
(四)发证
通过评审的企业由山西省演出行业协会颁发全省通用的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资格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山西省演出行业协会统一制作、颁发。
第十三条 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两年,每两年进行一次年检换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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