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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 行)

日期:2017-07-21 00:00:00

分类:政策法规

阅读:616


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文化市场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危害和负面影响,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突发事件是指在文化市场经营场所、经营活动、行政管理或者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中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第三条 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包括下列情形: 

  (一)文化市场经营场所、经营活动中发生火灾、爆炸、坍塌、踩踏等安全事故或者重大治安事件的; 

  (二)文化产品或者服务含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内容,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三)文化市场经营、行政管理或者综合行政执法信息通过互联网等途径传播,引起社会公众广泛关注,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 

  (四)以暴力、恐吓、胁迫等方式阻挠文化市场行政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造成人员伤亡的; 

  (五)因不服从文化市场行政管理或者综合行政执法行为,造成群体性事件的; 

  (六)其他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突发事件。 

  第四条 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应当遵循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属地管理、协同配合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下合并简称执法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级执法部门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级执法部门共同负责。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各级执法部门应当单独或者联合成立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挥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建立信息、设备、人员、运输及通信等方面的应急工作保障机制。 

  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各级执法部门负责人担任。 

  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第七条 各级执法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机构、人员、职责和分工等内容。 

  第八条 各级执法部门应当加强文化市场日常检查,对突发事件隐患和预警信息进行风险评估和预测,认为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应当采取预防措施或者通报相关部门。 

  第九条 各级执法部门应当对负有突发事件应急责任的经营管理人员开展必要的应急培训和演练。 

 

  第二章 突发事件分级 

 

  第十条 根据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影响范围和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将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划分为特大突发事件(I级)、重大突发事件(II级)、较大突发事件(III级)、一般突发事件(IV级)四个等级。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文化市场特大突发事件(I级): 

  (一)在文化市场经营场所或者经营活动中发生特大安全事故,导致或者可能导致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因不服从文化市场行政管理或者综合行政执法行为而造成群体性事件,一次参与人数达到300人以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文化市场重大突发事件(Ⅱ级): 

  (一)在文化市场经营场所或者经营活动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导致或者可能导致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50人以上重伤,或者5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因不服从文化市场行政管理或者综合行政执法行为而造成群体性事件,一次参与人数在100人以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以暴力、恐吓、胁迫等方式阻挠文化市场行政管理或者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的。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突发事件(Ⅲ级): 

  (一)在文化市场经营场所或者经营活动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导致或者可能导致3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10人以上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因不服从文化市场行政管理或者综合行政执法行为而造成群体性事件,一次参与人数在50人以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以暴力、恐吓、胁迫等方式阻挠文化市场行政管理或者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的; 

  (四)文化市场经营、行政管理或者综合行政执法信息通过互联网等途径传播,引起公众广泛关注,在全国范围内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一般突发事件(Ⅳ级): 

  (一)在文化市场经营场所或者经营活动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导致或者可能导致1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3人以上重伤,或者5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因不服从文化市场行政管理或者综合行政执法行为而造成群体性事件,一次参与人数在3人以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以暴力、恐吓、胁迫等方式阻挠文化市场行政管理或者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导致1人以上重伤或者3人以上轻伤的; 

  (四)文化产品或者服务含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内容,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文化市场经营、行政管理或者综合行政执法信息通过互联网等途径传播,引起公众广泛关注,在本辖区内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 

  (六)其他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突发事件。 

 

  第三章 信息报告与发布 

 

  第十五条 文化市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与发布应当做到统一、准确、及时。 

  第十六条 文化市场突发事件信息一般情况下实行分级报送,确有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在2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并通知相关部门协同处理。 

  事发地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在采取应急处置措施4小时内,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提交书面报告。 

  第十七条 I级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当逐级报告至文化部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Ⅱ级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当逐级报告至省级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Ⅲ级、Ⅳ级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当报告至地市级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八条 文化市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应当包含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现场情况、伤亡人数、财产损失、发生原因、应对措施等内容。 

  报告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九条 各级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确定一名工作人员,统一发布突发事件信息。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二十条 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事发地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已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的,事发地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在其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第二十一条 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涉及其他部门权限的,事发地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当通报其他部门,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文化市场突发事件中的当事人涉嫌违反文化市场管理法规的,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I级突发事件发生后,文化部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当派出工作组赶赴事发地协调、指导、监督应急处置工作。 

  Ⅱ级突发事件发生后,省级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当派出工作组赶赴事发地协调、指导、监督应急处置工作。 

  Ⅲ级突发事件发生后,地市级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当派出工作组赶赴事发地协调、指导、监督应急处置工作。 

  Ⅳ级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应当赶赴事发地协调、指导、监督应急处置工作。 

  第二十三条 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引起的威胁或者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事发地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当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突发事件。 

 

  第五章 事后评估与奖惩 

 

  第二十四条 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对突发事件及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制定改进措施。 

  第二十五条 对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表现突出的集体或者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六条 在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未采取必要防范措施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 

  (二)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突发事件信息,或者通报、报告、公布虚假突发事件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预警措施,导致损害发生的; 

  (四)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或者应急处置措施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不服从上级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协调、指导和监督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文化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 行)

日期:2017-07-21 00:00:00

分类:政策法规

阅读:617


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文化市场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危害和负面影响,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突发事件是指在文化市场经营场所、经营活动、行政管理或者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中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第三条 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包括下列情形: 

  (一)文化市场经营场所、经营活动中发生火灾、爆炸、坍塌、踩踏等安全事故或者重大治安事件的; 

  (二)文化产品或者服务含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内容,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三)文化市场经营、行政管理或者综合行政执法信息通过互联网等途径传播,引起社会公众广泛关注,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 

  (四)以暴力、恐吓、胁迫等方式阻挠文化市场行政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造成人员伤亡的; 

  (五)因不服从文化市场行政管理或者综合行政执法行为,造成群体性事件的; 

  (六)其他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突发事件。 

  第四条 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应当遵循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属地管理、协同配合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下合并简称执法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级执法部门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级执法部门共同负责。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各级执法部门应当单独或者联合成立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挥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建立信息、设备、人员、运输及通信等方面的应急工作保障机制。 

  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各级执法部门负责人担任。 

  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第七条 各级执法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机构、人员、职责和分工等内容。 

  第八条 各级执法部门应当加强文化市场日常检查,对突发事件隐患和预警信息进行风险评估和预测,认为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应当采取预防措施或者通报相关部门。 

  第九条 各级执法部门应当对负有突发事件应急责任的经营管理人员开展必要的应急培训和演练。 

 

  第二章 突发事件分级 

 

  第十条 根据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影响范围和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将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划分为特大突发事件(I级)、重大突发事件(II级)、较大突发事件(III级)、一般突发事件(IV级)四个等级。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文化市场特大突发事件(I级): 

  (一)在文化市场经营场所或者经营活动中发生特大安全事故,导致或者可能导致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因不服从文化市场行政管理或者综合行政执法行为而造成群体性事件,一次参与人数达到300人以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文化市场重大突发事件(Ⅱ级): 

  (一)在文化市场经营场所或者经营活动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导致或者可能导致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50人以上重伤,或者5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因不服从文化市场行政管理或者综合行政执法行为而造成群体性事件,一次参与人数在100人以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以暴力、恐吓、胁迫等方式阻挠文化市场行政管理或者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的。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突发事件(Ⅲ级): 

  (一)在文化市场经营场所或者经营活动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导致或者可能导致3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10人以上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因不服从文化市场行政管理或者综合行政执法行为而造成群体性事件,一次参与人数在50人以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以暴力、恐吓、胁迫等方式阻挠文化市场行政管理或者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的; 

  (四)文化市场经营、行政管理或者综合行政执法信息通过互联网等途径传播,引起公众广泛关注,在全国范围内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一般突发事件(Ⅳ级): 

  (一)在文化市场经营场所或者经营活动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导致或者可能导致1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3人以上重伤,或者5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因不服从文化市场行政管理或者综合行政执法行为而造成群体性事件,一次参与人数在3人以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以暴力、恐吓、胁迫等方式阻挠文化市场行政管理或者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导致1人以上重伤或者3人以上轻伤的; 

  (四)文化产品或者服务含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内容,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文化市场经营、行政管理或者综合行政执法信息通过互联网等途径传播,引起公众广泛关注,在本辖区内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 

  (六)其他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突发事件。 

 

  第三章 信息报告与发布 

 

  第十五条 文化市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与发布应当做到统一、准确、及时。 

  第十六条 文化市场突发事件信息一般情况下实行分级报送,确有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在2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并通知相关部门协同处理。 

  事发地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在采取应急处置措施4小时内,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提交书面报告。 

  第十七条 I级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当逐级报告至文化部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Ⅱ级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当逐级报告至省级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Ⅲ级、Ⅳ级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当报告至地市级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八条 文化市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应当包含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现场情况、伤亡人数、财产损失、发生原因、应对措施等内容。 

  报告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九条 各级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确定一名工作人员,统一发布突发事件信息。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二十条 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事发地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已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的,事发地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在其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第二十一条 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涉及其他部门权限的,事发地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当通报其他部门,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文化市场突发事件中的当事人涉嫌违反文化市场管理法规的,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I级突发事件发生后,文化部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当派出工作组赶赴事发地协调、指导、监督应急处置工作。 

  Ⅱ级突发事件发生后,省级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当派出工作组赶赴事发地协调、指导、监督应急处置工作。 

  Ⅲ级突发事件发生后,地市级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当派出工作组赶赴事发地协调、指导、监督应急处置工作。 

  Ⅳ级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应当赶赴事发地协调、指导、监督应急处置工作。 

  第二十三条 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引起的威胁或者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事发地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当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突发事件。 

 

  第五章 事后评估与奖惩 

 

  第二十四条 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对突发事件及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制定改进措施。 

  第二十五条 对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表现突出的集体或者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六条 在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未采取必要防范措施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 

  (二)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突发事件信息,或者通报、报告、公布虚假突发事件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预警措施,导致损害发生的; 

  (四)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或者应急处置措施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不服从上级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协调、指导和监督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文化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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